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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三届“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公示(二)之二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6日作者:lx

    吴和平律师参评湖北省第三届
    “十佳律师”的事迹材料
    吴和平,男,汉族,现年40岁,中共党员,高级律师,法学硕士,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创立合伙人、主任,武汉市“十佳律师”,湖北省首批“AAA”级信用律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武汉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法律类评审委员,湖北省综合招投中心招、评标评委,湖北省企业股份制改制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
    一、关于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吴和平从1986年开始,先后在武汉江岸律师事务所、武汉江岸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990年10月因工身负重伤,但其矢志不移,仍然把律师事业作为其毕生的执着追求,并勇于迎接火热的律师改革浪潮,1992年10月毅然辞去公职参与创建武汉市司法局直属的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后更名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即本所)。作为一名管理合伙人,吴和平积极探索合伙所发展的有效途径,参加本所的制度创设、修订与完善,确定规模化、特色化的发展方向,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经过12年的发展,本所已具相当规模和实力,自成立以来,已连续多年被评为武汉市先进律师事务所,2001年获武汉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荣誉称号,2004年5月被评为“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1年12月,被评为“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并连续四度被评为湖北省文明律师事务所。2005年4月被湖北省司法厅确立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示范点”。
    吴和平不安于现状,居安思危,励志“创百人大所、创百年大所”。在受武汉市委、市政府委派从英国留学回国时就曾向市领导提出“关于大力推进我市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建设”的建议。现在,在其积极倡导和大力推动下,天元人又正在进行第二次创业,本所已与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成功地实施了合并,一个位于武汉金融一条街、办公面积达2000平方米,大规模、高规格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将以全新的姿态展示于世人面前。
    吴和平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政治立场坚定。在律师工作中,吴和平一贯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从业清廉、公正,服务热情、认真,作风严谨、正派,依法履行律师职务,从未出现错案、错证、伪证,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当事人投诉情形。吴和平积极接受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认真完成每年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执业中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正常。吴和平遵守行为竞争规范,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吴和平还被聘为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将自身的专业知识奉献予社会,以发挥“民间法官”特殊的作用,先后成功调处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因成绩突出,连续两届被武汉仲裁委员会授予“优秀仲裁员”称号。
    二、关于工作业绩、业务能力与专业知识情况
    在近二十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吴和平崇尚敬业、勤业、精业,成功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达三十余件。为适应我国律师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吴和平结合自身的知识架构及业务专长,早在1997年就开始确立了自己专业化发展方向,将律师业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非诉讼领域,即主要致力于公司、证券及涉外业务。近几年来,涉及该类业务的收费占总收费额的70%--8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2002年被评为武汉市“十佳律师”,并作为湖北武汉地区的律师代表,由香港《大公报》向香港公众推介。2004年入选《中国专家名人辞典》(第13卷)。
    吴和平作为湖北地区较早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正(曾)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石)、湖北桃花岭饭店(宜昌)、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湖北凯乐塑料管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襄樊)、湖北凤凰山庄(鄂州)、湖北中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冈)、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湖北白莲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稀水)、湖北省枣阳四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枣阳)、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湖北祥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天津宝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等70余家公司提供包括企业股份制改制(城中村改造)、增资扩股、资产(股权)重组(含外商并购)、管理层持股(MBO)、股票发行上市(上柜)、股权分置改革等专项法律服务,其足迹遍及省内外二十多个地、市、县。其中,武汉中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其股票的发行与(上柜)上市获得成功。
    作为上市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吴和平见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该公司涉及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增资重组等重大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特别是吴和平作为我省第一个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律师,已为我省第一个成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项法律服务;吴和平还积极为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村民变股民、股份的确定及量化、《章程》的修订、股份信托等专门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使在原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基础上组建的“湖北十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创设成功;作为中法合资武汉萨克橡胶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其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深受法方股东的赞赏,法方股东又特别聘请吴和平作为其收购中方股东股权的专项法律顾问。经过吴和平卓有成效的工作,该公司法方股东已成功收购了中方股东的全部股权。至此,在我省的中法合资企业中,出现了外商并购第一例;作为中美合资武汉力源电子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吴和平为该公司将有限公司成功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为寻求海外上市,该律师又为该公司将股份公司成功变更设立为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这也是我省出现的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又变更为有限公司的第一例。
    吴和平先后担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东风汽车财务公司、湖北移动通信公司、武汉东湖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武汉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香港)山源有限公司、武汉皮尔金顿玻璃有限公司、武汉萨克橡胶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绿世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康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吴和平作为武汉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成功地为该公司与深圳南亚科工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供二审代理。最后,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南亚公司返还该公司已付的数百万元货款及运费,并承担银行利息损失 。维护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外双方的好评。
    吴和平接受出租方(被申请人)的委托,成功代理了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首宗近百户承租户参加的集团仲裁案。当时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矛盾十分尖锐,有的承租户甚至迁怒于政府,冲击工商、税务等部门。吴和平充分发挥自己多年来积累的律师工作经验及在担任仲裁员期间所掌握的仲裁技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进行全面、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协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吴和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市司法局、市律协及本所组织的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为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贫困当事人提供义务法律帮助及法律援助。
    近年来,吴和平积极参加的主要活动如下:作为武汉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律师顾问团成员,定期到市政府信访办参加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联合举办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征求意见暨法律服务点”法律咨询活动;市律协组织的赈灾、扶贫募捐活动,并获市律协(武律协字[2005]第2号)通报表扬;湖北人民广播电台《荆楚律师之声》“律师说法”活动;武汉电视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武汉市移动电话机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论证会”、“武汉市消费者协会2005年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论证座谈会”;到《武汉晨报》接听“律师连线”,为读者提供法律咨询活动;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参加第一届“未来律师论坛”活动,向该校有志进入律师行业的高年级学生宣讲律师,畅谈律师业美好的未来;作为全国劳动模范熊汉仙、陈伯华、严规方、张希明法律服务团负责人,为他们及其亲属提供义务的法律服务;接受武汉市劳模屈维龄女士的委托,为其家属有关劳动合同纠纷案提供义务的申诉代理服务。
    下岗职工刘某筹款办了一个车辆运输信息服务部,当其推荐的车辆在为客户运输玻璃时,发生了货损事故,客户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向其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即其住房即将拍卖用以偿债。在此情形下,吴和平免费为刘某提供申诉代理,成功地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并提出原判决将“中介服务纠纷”混淆为“运输合同纠纷”、“刘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最后,省高院采纳了他的意见,撤销了原再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决刘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样,这起标的额仅为十万余元,为时长达四年之久、经历四个判决的艰难诉讼,终于在法院强制执行前数日,得以完满的解决。既维护了下岗职工刘其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吴和平在担任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期间,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全局观念,连续数年为武汉展览馆的改造工程提供义务法律服务。就该工程中存在的诸多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向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起草、修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时还多次参加市政府就此项目与国际知名财团的合作而进行的协商与谈判,做到随叫随到,有事必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提出的很多法律意见及建议为市政府所采纳。既保障了市政府的利益,也维护了武汉市对外开放的形象,同时,为武汉国际会展中心的落成作出了一份努力。
    三、关于理论学习、实践与研究情况
    吴和平曾参加过司法部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同组织的、为期一年的第七期全国涉外经济法律人员英语强化班的学习; 1996年参加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培训班,并获证券律师执业资格。多次参加中国证监会、全国律协及湖北省政府组织的有关金融证券、购并重组等专题研讨会,积极参加我省上市备选企业的评审工作,为我省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作出了一份努力。2000年10月,参加了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并参加大会的学术交流。2003-2004年度,吴和平受武汉市委、市政府的委派,到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学习。其间,考察了英国皇家法院、检察院、警察局、监狱、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商会、劳动裁判所等机构,并在拥有一百五十年历史的“潘诺尼律师事务所”实习,留学成果丰硕,为今后更好地提供涉外法律服务,扩大国际交流打下坚实的基础。2005年4月,参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办的“证券法律业务讲座”,并获结业证书。
    吴和平十分注重理论学习与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修养与学术水平,先后在《中国律师》杂志上发表《试论我国商业登记制度之法律漏洞及其补救》、《我国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上市公司吸收股份式兼并国有企业律师实务》、《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研究》等多篇与自身业务领域相关的理论研究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在英国学习期间,吴和平还参与翻译《英国法律体系概要》一书。回国后,针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吴和平撰写了一篇题为《试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的文章。针对我市律师业发展的现状,特别是通过考察英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吴和平在向市政府的谏言中提出“关于大力推进我市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建设的建议”。另外,吴和平代理的东风汽车财务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通化支行之间“1.5亿元担保拆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4年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同年,该案的《代理词》也收录于《出庭在最高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本所通过全面地对吴和平从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等多方面进行评查,认为吴和平已具备湖北省第三届“十佳律师”的参评条件。本所曾于2001年推荐其为当年的全省“十佳律师”人选,现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律师大会通过,决定推荐吴和平律师作为湖北省第三届“十佳律师”侯选人,请予以评审!
                                                                            2005年11月17日
    
    (九)刘强:
    第三届十佳律师候选人刘强律师的简介
    刘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92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主任,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系湖北省宜昌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刘强律师入党二十余年,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信念,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在工作中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刘强律师于1985年参加政法工作,1997年辞去公职与他人合伙创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自从业以来,十分注重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勇于开拓与创新,坚持以人为本、以德治所的管理理念,善抓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使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从最初的三名注册律师发展到今天的二十余名专职执业律师、十名实习律师、近四十名员工的规模,且人员稳定并呈上升趋势。同时,在业务管理上,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了专业化分工,不断改善办公环境和办公条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刘强律师自从业以来,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丰富的办案经验,始终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以团结、奋进、向上、诚实、守信的办所理念,为广大公民和法人提供积极、热情、优质的法律服务。
    刘强律师法学理论扎实,专业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来,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三百余件,担任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盐业公司、宜昌市第八中学、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宜昌市拍卖商行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纺织机械分公司、宜昌教育实业公司等近三十家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刘强律师忠于法律,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好。近几年来,他主动把握律师服务市场,积极开拓新业务,在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两个领域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其辩护观点、代理意见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采纳率较高。该律师凭借其过硬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成功办理了大量在三峡区域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刑事、经济案件。如宜昌市卫生幼儿园食物中毒索赔案、五峰原林业局长覃孟林挪用公款案、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翼城信用社存单纠纷案、枝江吴俊杀人案、三峡农行与冶建十二公司房屋开发纠纷案、湖北宜昌盐业公司与中南冶勘合同纠纷案。这些案件在该律师努力工作下,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2000年该律师代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翼城信用社存单纠纷一案。由于该案在当地影响甚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过硬的专业素质,给当地企业界及有关人士留下了深刻印象。于是,在2002年就有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与该律师联系,要求为其代理其与当地另外一家公司的涉案标的上亿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此案在当地数名律师束手无策的情况下,该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对方送来的几大包材料,在三天之内,看完全部材料,理清思路,以非常简洁的语言阐明自己的观点,令对方折服。然后在对方的强烈要求下承办了此案,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当事人感谢不已。
    该律师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注重社会效益。他每年都积极捐款用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活动,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多次对条件困难的当事人,减收或免收代理费,为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贫困当事人解答法律疑问,提供义务法律帮助。二00二年,刘强律师为贫困山区当事人王光斌、简玉等六人诉兴山县黄粮乡政府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供法律援助,为他们主张了权利,维护了弱者的权益,对此当事人对刘强律师表示万分感谢,也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刘强律师从业十余年来,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正确处理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尊重同行,与同行互敬互助,公平竞争,深受律师界同行的赞誉,先后荣获“宜昌市先进律师”、宜昌市“十大维权人物”、“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十)陈守邦:
    守信敬业  护法兴邦
        第三届十佳律师候选人陈守邦律师事迹材料
    陈守邦,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为该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三届执委委员及法律维权委员会副主任,2004年宜昌市“十大维权人物”,宜昌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分别为宜昌市西陵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宜昌市律师顾问团、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仅近5年来,就共获得优秀律师、优秀中共党员等各项荣誉证书11项。在他的带领下,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成绩斐然,2004年4月同时荣获宜昌市“信得过律师事务所”和“先进律师事务所”称号,被宜昌市司法局确定为规范管理示范所。2005年2月,该所再次被宜昌市司法局授予“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005年1月陈守邦律师获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陈守邦律师承办的成功案例数不胜数,如陈民洪“土里巴人”知识产权案、王正凤诉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开闸泄洪海事赔偿案等三个案例被《国家法规数据库》收录,另有多个案例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刊物收录。众多的成功案例,集陈守邦一人之手,在宜昌乃至湖北省,也是绝无仅有。
    “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对己负责、对人负责”,是他取得如此骄人成就的秘诀。该所网站上有这样一段留言:“陈主任:从您回复留言的时间看,您每日工作都至凌晨。革命固然重要,但革命的本钱也是不能透支的。”从网友对陈守邦主任的关心可以略见一斑。而事实上,只要和陈守邦律师共过事或者是有机会接触的人都知道,他对每一个案件都是全身心的投入。勤奋、执著,对每一份证据,任何一个细节,都不放过,所里的同事们都说他“火眼金睛”、敏锐超人,甚至一眼就能看出法律文书里用错的标点符号。正是凭着这种精神,他坚持原则,追求真理,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展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一、坚持信仰,遵守规范,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陈守邦步入律师岗位的第一天,他就坚信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是依法执业的前提。在2004年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陈守邦律师将“三个规范”的核心理解为“三个关系”,对全所律师正确运用“三个规范”处理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以及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2004年8月,司法部督察组张新友处长等领导同志在该所视察时,对陈守邦律师的独到见解和事务所的规范管理给予了明确肯定和高度赞扬,并当场获取该所相关资料,带回司法部作进一步的研讨和宣传。今年在市司法局开展的百名律师进社区活动中,陈守邦律师号召其所律师积极响应,并得到了出席该活动启动仪式的省司法厅李仁真副厅长和市司法局领导的肯定。
    二、守信敬业,成功案例不胜枚举。
    业内人士都知道,陈守邦律师逻辑思维强,擅长分析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尤其以法庭上的雄辩而闻名,铸就了锋利的正义之剑。
    (一)一起上诉案,终结为他人还债数亿元的历史。
    宜昌市某集团公司曾经是宜昌市颇具竞争力的大型国有企业,市政府为了让该集团公司的运行机制引入更多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市经委下文兼并了一批负债累累的中小型企业,批复均为“同意某某集团以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整体兼并某某厂”。每兼并一个亏损企业,就增加一批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据此批复判决由该集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该集团公司在短短的两三年时间,输掉官司数十起,为这些被兼并的企业承担债务高达数亿元。
    又是一个因《批复》引起的诉讼,宜昌市中级法院判决该集团公司为被兼并的宜昌半导体厂承担70余万元的债务,该集团公司负责人因对其中部分利息计算不服,找到陈守邦律师,咨询是否可以上诉。陈守邦律师认真审查相关证据,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后认为,“集团公司”与“集团”并非同一概念,宜昌市政府的批复并非法律上的企业法人兼并,所谓被兼并的企业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不当。该集团公司接受陈守邦律师的建议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陈守邦律师全权代理。陈律师运用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独到的见解,使人民法院得以纠正错误判决,从而结束了该集团公司代他人还债的历史。
    (二)据理力争,反败为胜。
    宜昌市某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武汉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陈守邦律师接受宜昌公司委托后,以双方并无仲裁协议为抗辩理由向该仲裁委提出异议,但该仲裁委未予采纳,仍缺席裁决宜昌公司向武汉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合计479万元。陈守邦律师自1998年7月接受委托,到2004年1月执行终结,历时5年半,先后经过申请撤销仲裁、另案起诉、一审、二审、重审,最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驳回武汉公司的全部请求,判决武汉公司赔偿宜昌公司损失96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7万元。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陈守邦律师不知花费了多少心血。
    (三)一份法律意见书,赢得亿元标的大案。
    宜昌某公司与某股份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发生纠纷,长达4年之久没有解决。鉴于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金额达两亿多元,可谓宜昌第一大标的民事案件。宜昌某公司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消息传开后,先后有来自北京、武汉等地较有影响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均要求代理此案。
    宜昌公司为了得到更好的律师帮助,决定广泛征集律师处理本案的法律意见和办案思路,择优聘用。根据当事人的指名要求,陈守邦律师决定参与正当竞争,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后,按当事人提出的时间要求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从合同性质到合同效力、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到诉讼技巧、从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到委托人应当采取的对策,一一作了论述。宜昌公司经过认真评定,最后确定选用陈守邦律师的办案方案,并委托陈律师全权代理本案。
    陈律师不负众望,从2002年1月到2005年10月,先后经过湖北省高级法院两次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两次二审,直到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05年10月20日,该案得到圆满执行,委托人不仅收回了大楼,而且还得到了两仟多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陈守邦律师的努力争取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不仅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该案在当地引起了重大反响。
    众多精彩的案例,反映出陈守邦律师的业务水平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
    三、护法兴邦,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进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陈守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牢牢记住这一重要职责。
    2004年6月,某国有企业上十名老人慕名来到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因退休后的社保纠纷,奔波四年未能得到解决,老人们决定集体上访,他们代表厂里263名退休职工希望在这里找到上访的可靠依据,必要时提起集团诉讼。陈守邦主任高度重视此事,并未立即受理,而是亲自带领另两名律师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半个多月的紧张工作,最后发现老人们是因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有误。陈守邦律师和另两名律师一道,和老人们耐心交谈,相互沟通,解答当事人的疑虑,最终使老人们消除了对企业和政府的不信任,避免了一场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陈守邦律师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顾问团工作,并多次参加地方党委和政府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效果明显。
    今年4月14日、15日,根据中共宜昌市委政法委领导意见,陈守邦律师被抽调到市政法委,随政法委领导赴枝江调查处理“丰坪巷市场”114人赴京上访事件,为保证在15日能够向宜昌市委领导汇报,陈守邦律师几乎夜以继日,忘我工作,提出的处理意见被市委领导采纳。
    四、锲而不舍,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陈守邦律师热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每年数十人次。陈守邦律师代理王女士起诉某供电企业人身损害赔偿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1999年12月4日下午,王女士的丈夫高某在亲戚家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被电击身亡。经宜昌市技术监督局检测,发现电热水器所使用的地线带电,据此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地线带电,故障点确定在三楼电表箱至五楼电表箱之间的接地线与相线短路。王女士要求供电部门赔偿损失被拒绝后,于2000年2月19日委托陈守邦律师依法代理诉讼,一审法院以该供电设施的产权不属于被告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守邦律师免费为王女士代理,支持其上诉,但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女士已对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丧失了信心,但陈守邦律师坚持认为,故障线路已成为供电企业向用户履行供电义务的供电设施,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供电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陈守邦律师决定继续免费帮助其提出申诉,2002年11月26日,宜昌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出裁定,撤销原二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审。2003年2月20日,经王女士申请,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征得陈守邦律师同意后,直接指派陈守邦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院重审结果仍然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守邦律师主动提出再次接受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继续免费代理二审。2004年11月2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庭,主审法官向王某宣读了一份神圣的判决,该判决终于采纳了陈守邦律师的正确意见,委托人依法获得了赔偿。此案历时5年,经过两级法院的5次审理,陈守邦律师最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这种锲而不舍、追求真理的精神充分体现了陈守邦律师匡扶正义的使命感和坚定必胜的信心。陈守邦律师这种锲而不舍、追求真理的精神也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在宜昌三峡电视台报道后,2004年7月14日、15日,湖北电视台《法律在线》栏目分上下两期节目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今年9月15日,中央电视台12频道《社会法制》栏目,再次对此案件进行了报道。可见,只有具有锲而不舍、追求真理精神的律师才是人民大众所需要的律师,才能使整个社会为他引起共鸣。
    陈守邦律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其典型事例举不胜举,在整个宜昌城几乎人人皆知。2004年3月,在宜昌市第二届“打造信用宜昌、万名消费者评诚信”活动中,陈守邦律师荣获“十大维权人物”光荣称号。
    五、热心公益,扶贫济困奉献爱心。
    陈守邦律师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活动,连年带头捐款,处处领先他人。多次得到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肯定和表彰。2004年7月,市律协发出向贫困山区儿童捐款助学活动,陈守邦律师不仅自己带头,而且还积极动员全所律师踊跃参加,陈守邦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因在活动中表现突出,捐款数额居全市之首,被分别授予扶贫助学捐款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今年,陈守邦律师积极响应“扶贫助学”活动号召,带头捐赠1000元,并代表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捐赠1200元,在宜昌市也是名列前茅。
    六、诲人不倦,尽力提高宜昌律师队伍业务素质。
    陈守邦律师不仅注重个人办案能力的提高,而且还十分关心年轻律师的进步和成长,分别通过专题辅导、案例分析等形式按计划培训本所律师外,5年来,先后为宜昌市律师岗前培训班和全市法律工作者培训班授课,介绍办案技巧,指导年轻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事务,提高办案能力,听课人员三千多人次,受到广大学员和宜昌市司法局领导的高度赞扬。
    七、创办名所,弘扬执业新理念。
    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陈守邦律师强烈地感受到,律师专业不分、单兵作战的传统执业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传统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在分工协作和事务所管理方面又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陈守邦律师在总结十几年执业经验的基础上,先后5次前往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考察,于2003年1月,创建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将科学的专业分工、团队协作的机制用于实践,亲自建立了包括专业分工、办案流程、案件讨论、主任接待日、律师过错赔偿制度以及完备的监督措施等在内的案件质量保证体系,满足当事人“聘请一名律师,可得全所帮助”的最高愿望。
    也许是“天道酬勤”,也许是“精诚所至”,先后有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宜昌海事局等五十余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指名聘请陈守邦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主动上门指名委托陈守邦律师的当事人更是络绎不绝。陈守邦律师对案件提出的辩论观点、代理意见,都会引起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高度重视。
    根据宜昌市司法局近期公示,陈守邦律师属于执业15年以来无投诉的律师。
    (十一)邱保民:
    第三届十佳律师候选人邱保民律师事迹介绍
    ——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邱保民,1962年6月生,湖北省枣阳市人,二级律师,中共党员,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从事两年法学教育工作后,于1986年7月起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先后任襄樊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等职,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湖北省律师协会理事、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襄樊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家组成员、襄樊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襄樊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襄樊市律师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
    近20年来,这位来自于祖国西部边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青年汉子,继承了先辈艰苦创业的精神,象戈壁大漠里红柳、胡杨和沙枣树一样,以坚忍不拔的毅力、伴霜傲雪的顽强意志,深深地植根于被世人崇尚而又尊敬的律师这块园地里,发芽、开花、结果,创造着一个又一个奇迹,书写着一个又一个辉煌。当回顾他担任100余家法律顾问、办结200余件刑事辩护、800余件民商和行政诉讼代理、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避免2亿多元损失往事的时候,饱含着他多少辛酸、多少甘甜、多少为此而付出的心血啊!连他自己也不知道,究竟使多少个手头拮据而又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弱者获得了他的无私援助;连他自己也说不清楚,究竟使多少个犯罪嫌疑人通过他依法精心辩护而获得了从轻、减轻或免受牢狱之灾;连他自己也不记得,为一个个案件哪怕是再小不过的案件,为一宗宗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哪怕是再小的法律事务,为一份份政府规范性文稿哪怕是一句话、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的审查把关而熬了多少个不眠之夜……
    一、律师体制改革的探险者
    九十年代初,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南巡谈话”的公开发表,我国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黄河上下、大江南北,吹遍了祖国的山山水水、各行各业,同样的也吹进了律师行业,律师也面临着继续“吃皇粮”还是辞去公职“下海”创业的艰难抉择。邱保民律师心情十分复杂。当时,辞职“下海”创办“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在沿海发达地区才着手试点,然而在中西部地区的襄樊市乃至湖北省仍是一个“红灯”区,还没有人敢去闯,如同第一次吃螃蟹一样更没人敢去吃。邱保民律师就做了敢吃螃蟹的人,做了第一批律师改制的拓荒者。此时年仅33岁却有4年正科级身份的他决心投身律师改革大潮,毅然辞去了公职,做了在律师改革的弄潮儿。他认为:改革是大势所趋,中国需要改革,律师需要改革,不改革国家没有出路,不改革律师也没有出路。肩负弘扬法制、匡扶正义使命的中国律师更应响应党的号召,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1995年7月,他与4名还没过而立之年的年轻律师一起,创办了襄樊第一批“两不四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他被推举为主任。开业当天,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他们靠前来贺喜开业客人送来的“礼金”置办了几桌简陋的酒席,招待了客人。从此,他们就在租用的一家小旅社不足20平方米的两间房子里开始了新的艰难的创业之举。
    然而,六年前的某一天,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来东升所检查指导工作,当听完邱保民的汇报后,在肯定成绩基础上,就东升所办公条件作了一个善意而又恰当的比喻:你们所象一个乡镇司法所。这一比喻是辛辣的,也是尖刻的,如同一把利刃深深地扎进了邱保民和东升人的心窝里。邱保民和他的伙伴们,平心静气的坐下来回味“比喻”;召开“诸葛亮会”,分析研究发展大计;走出去参观,解决“井底之蛙”“坐井观天”的观念。最后邱保民和他的伙伴们确立了要“建名所、出名师、创名牌、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的东升发展战略理念。在这个战略理念的指导下,他和全所律师开始“节衣缩食”,减少不必要开支,缩小个人分配比例,有时甚至每名律师只留下必需的生活费,把全部的收入投入到发展战略的实施上,就这样经过了多年的艰苦创业,使东升所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由于全所律师都辞去了公职,再没有退路,邱保民认为:必须而且只能“以所为家”,他这样想,也一直这样带头做:一是统一思想。通过组织全体律师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了改革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益意识。二是重视党建。率先在全市合伙所中成立党支部和党员律师挂牌上岗。三是实行民主管理。他主持制定了岗位责任、学习和培训、重大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接待请示报告、财务管理、收益分配、会议制度、文档管理、法律援助、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利益冲突审查、办案规程和业务收费管理等三十余项管理制度,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塑造“东升形象”。他把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视为关系本所声誉和健康发展的大事,常抓不懈。在全所人员中培养“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仗义执言、护法为民”的东升理念。五是解除后顾之忧。东升所先后投资10余万元,为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在内的全所人员办理了养老、住院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使每人自55岁起能按月领取1500元的养老金。同时,还为全所人员办理了各项社会统筹保险。六是改善办公环境。为使律师有良好的办公条件,他与其他合作人商议共投资了70余万元购买了45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装修一新,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专设了东升网站和图书室。律师有了舒心的办公环境、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工作效率大为提高。七是注意舆论宣传。通过与《襄樊日报》、《襄樊晚报》、襄樊电台和电视台合作开办法制栏目和法制讲座等形式,使襄樊人民很快了解和认识了东升所。
    二、开拓律师业务的领军者
    东升所在邱保民的带领下,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全所律师紧扣襄樊社会经济发展脉搏,主动将法律服务业务的触角延伸到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精心办理好每一件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和法律顾问等主要业务前提下,法律服务又涉足于金融、科技、房地产、证券、期货、国企改革、破产清算、产权交易、信息产业等十几个新领域。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被称之为律师工作的窗口和灵魂,是检验一个律师综合能力的试金石,但往往费时费力收费少,阅卷调查跑路多且风险大,律师大都不愿办理此类案件。邱保民律师却认为: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律师以收费高低、丰薄而办案,很难说他是称职的律师。他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自1986年7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邱保民先后办结刑事辩护案200余件,其中:司法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宣告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无罪5件,适用缓刑24件,改变定性的12件,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分的38件。例如:陶某、鲍某受贿和贪污一案,涉案金额达150多万元,被省市媒体称之为建国以来襄樊市反贪第一要案。邱保民律师受托担任鲍某的辩护人后,认真查阅了本案九本近千页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在押的鲍某,对其提出的相关问题依法予以解答,帮助鲍某消除思想顾虑,使其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根据案卷材料和证据,邱保民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鲍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罪行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积极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鲍某减轻处罚。人民法院采纳了邱保民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判处鲍某有期徒刑15年。
    民商、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律师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最主要方式。在办结的800余件民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中,邱保民律师协助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就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明显的代理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肯定,他那出奇制胜的代理策略,更令同行称道。2004年8月11日,港资企业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辆满载乘客的大客车正常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时,被一辆违章超车的河南籍货车追尾,当司机协助公路巡警将乘客转移至安全区域时,一辆湖南籍的超载大货车刹车失灵突然冲入乘客所在的安全区域后侧翻,造成了1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震惊全国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连带承担总计550余万元的巨额人身损害赔偿。邱保民律师接受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后,五下广东韶关查看现场、调取证据,提出了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违章行为且无过错、对受害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湖北神州运业集团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此案一审、二审判决均采纳了邱保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同时,他代理的市政府购销合同案、襄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万荣建安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均以委托人的胜诉而结案,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业务时,邱保民律师仗义执言,既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分子,有效地配合了“严打”斗争。王某故意杀人一案中,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邱保民律师受托担任被害人闫某的代理人。邱保民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王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定性的意见,但检察机关未予采纳,仍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邱保民律师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后,发现侦查机关未将重要的证人证言附卷,随即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在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同检察机关向证人调取了重要的证据。在庭审中,针对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定性观点,邱保民律师提出了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以严惩的代理意见,并根据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予以充分的论证。经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研究,法院采纳了邱保民律师的代理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个称职的法律顾问,最主要的是能为聘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创造更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近20年间,他累计应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0余家,平均每年都在十家以上。自1989年担任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至今已有15年,特别是近几年来,他把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和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律师工作的头等大事放在首要位置来抓。
    一是在提供法律服务上坚持“四个字”,即坚持做到“优质、高效”。因为党政部门的法律事务是具有战略性、群众性、普遍性,因此,必须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市委市政府满意,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当事人满意。取消襄樊汉江一、二桥收费,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大政协代表和委员重点关注、新闻媒体时常报道的热点问题,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从有利于襄樊经济快速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大局出发,作出了与受让方协商终止汉江一、二桥收费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决策。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邱保民律师积极参与市政府与受让方的协商谈判,他娴熟的谈判技巧、扎实的法学知识和敬业的工作态度,为谈判双方最终签订终止汉江一、二桥收费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协议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二是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坚持做到“四个优先”,即:凡是市政府及党政部门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优先讨论研究;凡是市政府及党政部门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稿,优先予以审查把关并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凡是市政府及党政部门要求协助处理突发性事件、维护稳定的法律事务优先参与处理;凡是市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承办的民商和行政诉讼案件优先代理。仅去年以来,邱保民律师先后参与了市政府15项涉及财政、城建、土地、外商投资、基本建设、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许多建议被纳入规范性文件中。作为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指导组成员,他今年经常深入到三家国有企业处理改革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四次陪同市政府领导处理涉法上访事件,耐心细致地向上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在社会稳定工作中为市委、市政府当好了“法律参谋”。今年夏天,一对夫妻携子游玩人民广场时,广场边一路灯杆被大风刮断,砸死一人、伤一人,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为及时处理好这一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要求邱保民律师参与这一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他及时参与其中,认真了解事件的发生过程,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依据法律和政策向市政府领导提出了处理事故的法律意见。同时,建议市政府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措施,以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得到了市领导的肯定。
    三是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坚持“四个保证”,即:凡参加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把关工作,保证该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凡参加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决策会议,保证涉法问题的法律意见不违背法律规定;凡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参加诉讼活动,保证提交证据真实、代理观点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凡参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的谈判工作,保证该项目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2003年4月,武汉市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事状告襄樊市政府,索赔120万元,邱保民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经认真调查取证,证明侵权行为人不是襄樊市人民政府,原告将襄樊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他代理市政府起草了答辩状,并赶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武汉中院及时将邱保民律师的意见告知原告,使该公司主动撤诉。去年6月,武汉某上市公司拟在襄樊建立一大型连锁超市,市政府要求邱保民律师参与审查合同文本,经审查,邱保民律师发现合同的个别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条款显失公平,依法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谈判双方就邱保民律师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共识。在合同文本最后签字时,市长说:“邱律师,你认为可以签约了,我就签字。”充分表明了市领导对邱保民律师工作的信任和肯定!
    三、无私回报社会的奉献者
    邱保民律师总是力所能及地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关注弱势群体,努力为社会、为人民多做一些好事、实事,尽一个律师之心、之爱。当他得知市司法局在保康扶贫点需捐款建校时,他带头慷慨解囊;当一些无助者和弱势群体向他求助时,他总是乐此不疲、毫无怨言,先后办理了4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减免律师服务费数万元;当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需要进行法制宣传而创作法制节目时,他总是毫无辞意的积极参与,先后协助市电视台制作19期法律知识问答、6期《法律顾问》专栏;在全国开展的全民普法教育中,他进工厂、赴部队、到学校,积极向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宣讲法律知识,他那50余场深入浅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宣讲,总会迎来阵阵掌声;当“5•15”律师义务法律咨询日和“12•4”宪法宣传日时,他总是带头参加;当市司法局组织文艺联欢时,他那自幼在西部长大、天生带有浓厚西域色彩的歌喉和新疆独特的舞蹈,时常赢得大家喝彩声和欢呼声;当市律协组织全市律师进行辩论赛时,他那幽默风趣和独具风格的主持,赢得了参赛选手、评委和观众的一致好评,给辨论大赛增加了新的亮点;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他还注重理论研究和勤于笔耕,先后与他人合作编写了《中学生法律常识讲座》和《经济法规学习辅导》,撰写和发表了《律师辩护适应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务与思考》、《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之思考》等十多篇理论文章,其中《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一文获得“中国理论创新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
    近20年来,邱保民在律师这个戴着“王冠”而又布满“荆棘”的岗位上辛勤劳作,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维护法制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年华,一次次、一年年在普通而又平凡的律师工作岗位上书写着新的记录,创造着不平凡的业绩,赢得了鲜花和荣誉,先后被湖北省委省政府、襄樊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省律协、市司法局和有关部门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最佳办案手”、“全国优秀仲裁员”等十余项荣誉称号和表彰。
    领导者的人格魅力及领导领导艺术是维系全所律师的纽带,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则是权威的体现和足资仿效的榜样。瘳瘳几段“故事”,说明了群雁高飞头雁领的深厚哲理。特别是近年来,邱保民律师着眼于长久,绸缪于未来。注重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实行规范化管理,锻造出一支“坚持信念、恪守诚信、精通法律、维护正义”的律师队伍。东升所成立至今,实现了连续10年无当事人投诉、无律师违法违纪的管理目标,各项律师业务以年均15%的速度递增,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得到了上级肯定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今年来先后被省文明委、襄樊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和省律协授予“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示范点”、“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湖北省第二届十佳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先进单位”、“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邱保民律师正在以他那睿智的战略构想,深具亲和的人格魅力,坚韧不拔的创新精神,诚信务实的执业风范,与伙伴们一起续写着明天的辉煌。                                                      
    2005年10月25日
    (十二)方松林:
    鸣伸律师事务所的领头雁
    ——第三届十佳律师候选人方松林先进事迹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是湖北地区的连续两届十佳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先进集体,是黄石市党建示范单位,……,如果你有机会与该所律师交流,他们无不自豪地说,“这些荣誉的取得,多亏了我们的领头雁-----方松林主任。”
    方松林,男,汉族,中共党员,合伙人,本科文化程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人民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黄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组成员,……
    注重操守,执业为民
    方松林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参加律师集中教育整顿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牢记律师宗旨,珍视律师职业,率先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行业规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业内管理,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平,守护正义。多年来,方松林身体力行,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耐心回答每一个法律问题,认真办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和同行的高度赞誉。美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律师丹诺说,“通往正义的道路,并不是一条铺满光荣和赞誉的锦绣坦途,而是一条艰苦、漫长、寂寞并且充满着痛苦与牺牲精神的崎岖险径。”但方松林特欣赏鲁迅先生的一句话,“在生活的路上,将血一滴一滴地滴过去,以饲别人,虽觉渐瘦弱,也以为快活”。方松林不仅这样想,而且努力实践,力求做出好的成绩,回报社会,报答人民。多年来,方松林每年都带头捐款捐物,资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如2005年9月,方松林再次倡导全所向黄石市第九中学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伸出援助之手,并带头捐款400元。智力扶贫,无偿解答更是随处可见。
    面对困难,勇挑重担
    2002年以前,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吃的是“皇粮”,端的是铁饭碗,坐的是铁交椅。黄石市司法局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其改制,并提出了改制方案,要求我所与原湖北巨星律师事务所捆绑改制,原湖北巨星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调离。也就是说,我所不仅要负担自身债务,而且要清偿原湖北巨星律师事务所的近四十万元债务。但是,不改制,律师事务所没有出路;不改制,律师事务所难以发展。
    方松林深知其中的道理,临难受命,不计得失,代表全所毫不动摇地接受了改制方案,不仅保证了黄石市国资所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立即着手我所的规划和发展。方松林认为我所的健康成长,没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没有全体合伙律师的带头作用,没有全体律师的共同参与,是万万不可能的。方松林带领杜博、陈尚柱一班人,数次研究本所现状、律师年龄结构、专业定位、发展方向,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吸收优秀律师加盟,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经过近三年来的努力,我所律师队伍稳定发展,现有17名专职律师,人人思所,个个爱所;清偿了全部债务,甩掉了历史包袱,业务量一年胜过一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倡导协作,率先垂范
    有人说,律师是什么?律师是“法律个体户”,律师事务所是柜台出租者。这种说法,或许是我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某一阶段的写照。但是,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规范,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这种散兵游勇式的做法肯定不长久。律师的协作作战,团队精神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方松林利用本所党员律师人数较多的实际情况,每年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主动与党员律师协商,征求意见,把党支部活动与律师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将政治学习中渗透案件讨论,在案件讨论中讲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倡导律师集体办案,协同办案,共同讨论的良好风气。方松林每月坚持“三查”,一查本所法律事务开展情况;二查有无违规违纪投诉;三查政治学习是否落实到位。通过“三查”来掌握全所政治学习、业务发展,找出工作之中的不足,及时改正。近三年来,方松林每年都要将自己三分之一以上的业务量分给其他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可以说,本所每一位年青执业律师,都从方松林那里得到了案源。由于方松林的无私奉献,本所其他合伙律师、资深律师,都主动为年青律师提供独立办案的机会,“以老带新”在本所蔚然成风。
    以诚为本,业务见长
    律师是实践诚信的表率。方松林要求其他律师做到的,他自己先做到;要求其他律师不做的,他自己坚决不做。无论是担任有关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还是办理一件普通的案件,方松林都毫不马虎。因为他知道,当事人利益无小事,自己的丝毫差错,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律师对法律的挑战,将可能招致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他常说,我们要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法律。
    2003年,黄石市商业银行1800万元股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方松林运用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诉讼技巧,迅速提出执行异议,积极抗辩,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本案终被法院撤销。大冶保安村民刘冬秀慕名找到方松林,诉说自己的丈夫和儿子被电击死,而电力部门却不承担赔偿,自己无钱打官司,更不用说律师费了。方松林二话没说,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05年6月,刘冬秀一家终于得了渴望已久的赔偿款。据不完全统计,方松林先后办理了几百余案件,但是,从来没有一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投诉。
    多年来,方松林利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法规,钻研法学专著,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造福社会。
    一位参观我所后的市领导深有感触地说,“我没有想到黄石有这么好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好的单位,自然少不了一个好的带班人。”一位熟知我所历史的人士说,没有方松林的引吭高飞,或许没有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辉煌的今天,方松林是鸣伸律师事务所的领头雁。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2005-11-07
    (十三)李心:
    第三届十佳律师候选人李心律师先进事迹材料
    李心律师现为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高级职称,她生于1962年,1982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十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十堰市第三届政协常委。在她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她始终忠于法律,诚信执业,遵纪守法,精益求精,赢得了广大客户和当事人的赞赏,是十堰律师界的一面旗帜。
    一、忠于法律,遵纪守法。
    李心律师在长期执业过程中,曾先后担任过东风汽车公司、市工商银行、东风实业开发公司、省工建集团安装公司、十堰烟草分公司、市城建支队等二十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她在为这些单位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商务谈判,解决诉讼上的法律事务,清收欠款等法律事务中,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和理解。在为省安装公司追索十堰市政府工程所欠工程款一事,李心律师充分考虑到诉讼可能会影响政府诚信形象时,并未轻易走诉讼之路,而是向政府有关领导提出律师意见书,协调政府和企业各方面的关系,她的法律意见得到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和肯定,使这一长达六年的欠款问题迎刃而解,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李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积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每年按时参加律师学习和培训。她常对所里的其他律师说,律师这个行业,要不断学习,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其他和律师业务有关的知识,这样才能不断充实,不断更新,不断提高。在她参加律师工作不久,她又继续在中南政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专业,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由于她在法律知识素养和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突出表现,二00五年十月,她被十堰市司法局选为十堰市律师顾问团成员,为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在重大法律事项的决策和涉法信访案件处理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二、尊重同行,热心公益。
    李心律师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始终保持着正常的工作关系。她经常说,我们律师虽然和其他公检法人员不在一个岗位,但同是法律工作者,都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光荣职责。她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从没有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行为,从没有贬低律师同行声誉的言行。
    李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积极参政议政,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而且还经常为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捐物。在处理白浪村土地安置费一案时,因农民生活困难,李心律师便在收费标准内减少收费。在接待及法律咨询中,李心律师每年均为数十位因工资、工伤、交通事故、伤害、婚姻等问题来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此外,对市司法局组织的上街法制宣传活动及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李心律师都能积极的参加和完成。
    由于李心律师长期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2005年元月,李心律师被推选为十堰市第三届政协委员并参加了三届一次全体会议,经选举又当选为常务委员。目前是全市律师界唯一担任市政协常委的律师。此后,她积极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注未成年人上网吧这一社会问题,经过细致调查,向市政协提出了《关于改进文化行政部门对营业性网吧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协领导和广大学生家长的好评,现正在积极的落实之中。
    三、诚实守信,精心办案。
    李心律师执业时间长,经验丰富,擅长领域广泛。随着十堰市对外开放的发展,她在公司重组、外资并购、企业谈判等法律服务新领域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对待当事人亲切和蔼,总能用通俗的语言让当事人明白法律中的奥妙。她文雅的气质和从容不迫的办事风格也给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家住十堰城区五堰的一位张姓当事人为一个小小的侵权案件在一个月内曾七次找李律师咨询,李律师不厌其烦,总是给他认真解答,提出建议。最后,当事人把这个案件交与李律师办理时,高兴地说:“和李律师交谈,有如沐春风般的感觉,案子由您代理,没错!”
    二00四年,李心接受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处理东风汽车公司诉重庆海棠公司欠款一案,此案法律关系复杂,况且债务人有转移资产等行为,又面临着异地取证困难等实际问题。李心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退缩,而是认真细致地准备前期调查工作。她说,客户能把这样的案子交给我,就是信任我。就这样,李心律师七次到重庆、成都调查取证,终于取得了该债务人转移资金的事实。在法庭上,李心律师义正词严,据理力争,并提交了长达七页的代理词,最终她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一审判决维护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该案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在处理十堰市财达公司诉十堰市飞龙公司的担保责任追偿案件中,因为要执行飞龙公司的上级开办单位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因此茅箭区法院一直难以执行,案件拖了六年之久,使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李心律师看到这种情况,从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出发,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递交了提级执行申请书,要求将此案移送到市中级法院执行。最终,这个案子得以顺利执行,债权人利益得以保证,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
    四、归档及时,收费合理。
    李心律师办理完结的所有案件,都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她常常教育青年律师说,做律师这一行要细致认真,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善始善终。这些档案资料都是我们律师办案经验的积累,要好好研究和整理。在收费中,李心律师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对待社会弱势群体,常常不收任何费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李心律师在接受何春风老人的劳动争议案后,当她得知其十二年没有工资收入时,就免费为其代理诉讼,在诉讼未能解决其问题时,仍执笔为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呼吁。她的做法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和感谢。
    李心律师辛勤的工作得到了广大客户、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她先后被选为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十堰市政协常委,十堰市律师顾问团成员。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正是李律师执业生涯的真实写照。她正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成熟的法律思维,投入到下一个案件之中去。
    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十四)江明炎:
    撑起一片法律的蓝天
    ——第三届十佳律师候选人江明炎律师的事迹材料
    江明炎,一个普普通通的名字。
    但在江汉平原上,在地处长江中游的有着灿烂文化的历史名城——荆州,他却铸剑为犁,以10余年之期、以不懈的努力、以一颗诚挚之心,打造了人人称道的口碑,并与同仁一起塑造了“蓝宇”这一金光闪闪的品牌。
    有人称他是想百姓所想、言百姓欲言的“平民律师”;有人称他是学富五车、气质儒雅的“学者律师”;有人称他是勇于参政、敢于议政的“从政律师”……
    法律至上 维护正义
    江明炎,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研究生学历,AAA信用等级。执业10多年来,他始终坚持服务社会、执业为民的宗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始终关注社会热点、焦点,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同时,他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近两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近50余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损失数千万元;5名被告人无罪释放。他为200多人义务咨询,办理援助案件14件,受助当事人1000多人。
    江明炎坦言,自己出自农家,本来就是老百姓,做了律师也是老百姓,自己更应该切实践行社会主义律师执业为民的宗旨,让律师成为正义的化身,为百姓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能被称为“平民律师”,这是他最大的欣慰。
    正是凭着一身平民本色,凭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精湛的业务能力,江明炎敢于仗义执言,使10多名被告人无罪释放。特别是近两年来,他办理刑事案近10件,就有5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此外,还帮助被告人支付鉴定费4000元。
    原荆州商场董事长索龙翠等人被控贪污公款100多万案。该案未审判之前,湖北日报及网络版、荆州的相关媒体都以大篇幅进行了报道。由于索龙翠是荆州商业界的一面旗帜,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及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因此媒体的报道,在荆州引起了不小震动。江律师接受索龙翠的委托后,深入调查、走访有关知情人,认真查阅卷宗、仔细研究每份证据,最后在法庭上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重审,历时两年多,最后以无罪告终。为表达感激之情,索龙翠专门为江律师赠送了一面“人权卫士”的锦旗。
    2005年1月,公安县太平口村的村民与村干部发生矛盾,村民一时情绪激动,将争议的土地予以了耕作。此事引起了公安县委、政府及埠河镇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抓了其中的4个村民。后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部门对耕作土地损失进行评估,结果为损失30多万元。该案被依法移送起诉。被告人亲属找到江律师后,江律师毅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同时为其他3名被告人安排了辩护律师。
    江律师查阅卷宗后,对重要证据——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要求交纳鉴定费4000元,否则,以原鉴定为依据。4名被告人的家属均表示无力交纳,只有任法院判决。家属祈求的目光和无奈回答,使江律师彻夜难眠。他认为:如果仅仅是因为交不起4000元鉴定费而使村民蒙冤,自己的良心将不得安宁。如果这样,公平和正义就荡然无存,律师的价值和作用,也未充分体现。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他个人支付了全部鉴定费。该案经重新鉴定:没有损失,且村民耕作行为客观上符合农业科技规范的要求。4个村民在被关押了239天后无罪释放。释放的当天,村里不论男女老少,都自发地赶到村头夹道欢迎,当看到他们的身影时,村民个个激动得热泪盈眶。
    从农民身上继承纯朴、继承善良、继承勤劳,继而反哺他们以最坦诚、最精湛、最及时的法律服务,这就是江明炎作为一“平民律师”的追求和真实写照。
    弘扬法制   扶弱济困
    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全部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民主法制进程。近两年来,江明炎到学校、进社区、入机关讲授法制课达10多场次,直接受众数千人。他到荆州郢都中学讲授校园安全与防范;在荆州电视台专栏节目中讲授上访的成因、类型及对策;他深入到社区,为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贫困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
    作为一名优秀律师,他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扶弱济困放在首位。近两年来,他先后为200多人义务法律咨询;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4件,涉案金额近千万元。其中他办理的数起复杂、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被全国、省、市多家媒体报道。如:江陵县个体行医者龚鹤仙,以县卫生局等六家单位执法侵权为由而到省、市、县上访多年未果,后请求江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他了解情况后,免费代理行政诉讼。该案历时近二年,通过江律师的艰苦取证,最后赢得了胜诉,六家行政机关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龚医生从此结束了上访的历史。
    参政议政  奉献社会
    律师是社会工作者,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关注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江明炎积极参政议政,撰写提案和建议;积极参与重大社会问题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他的行为受到了市委、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05年2月他当选为政协荆州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并被荆州市政府聘为咨询委员会委员。
    作为政协常委,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参政议政,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年以来,江明炎撰写提案5件,建议案3件。参与国企下岗职工现状、农村改革、古城建设与保护等重大课题调研近10次,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2件。
    三农问题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之一,其中产生的矛盾处置不好,都可能导致群众集体性上访,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江律师经过调研,在政协全会上撰写了《关于减少和防止农村群体上访事件的有效措施》的提案。他还针对房地产市场开发中的过乱、过滥、无序,尤其是滥征土地、不遵守城市规划以及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盲目性,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等问题,撰写提案,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部分提案内容经过楚天都市报、荆州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共鸣。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针对这些问题制定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先咨询,后决策”是市政府决策的一项基本原则。江明炎充分利用咨询委员的身份,积极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如英国某投资机构与市政府草签合同,拟投资9亿欧元,兴建旅游景点,江明炎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对合同文本逐字逐句研究后,提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被合同各方所接受。该项目现已进入准备阶段。
    为树立良好地荆州形象,江律师还积极为政府分忧,为投资者解难,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如泰国正大集团旗下的上海易初莲花超市公司与我市某公司开展的大型超市合作项目,在我市某公司投资3000多万之后,合作出现困难,上海公司意欲撤出。江律师积极介入,经过深入仔细的工作,双方同意按合同继续合作,出现了双赢的局面。对此,荆州日报在显著位置给予报道。此外他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和代理诉讼等方式,为市政府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此类事例不胜枚举,为表彰江明炎为经济建设所作的贡献,2004年,荆州市政府办公室授予他优化经济环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学无止境  求索不已
    江明炎崇尚“学者型律师”。
    他常说的一句话是,律师应该是一个文化人,胸无点墨,做不成律师,“腹有诗书气自华”。人人都应成为学者型律师,当然途径就是学习。
    他不断刻苦钻研法学理论。近几年来,每年都有专业论文发表。同时,他还广泛地参加各种大型业务研讨会,提高自身素质。读书不辍,求学不止,带给江明炎的是无穷的乐趣与无法言喻的益处。正所谓“功夫在诗外”,法庭上,他旁征博引,舌绽莲花,靠的正是日积月累、厚积薄发。
    曾有一公诉人谈到,江明炎的辩护词简直没有一句费话,言词不温不火,观点中肯,既达目的,又不致徒惹争端,于事无补。
    有记者称,听江律师辩论发言,简直是一种享受。
    学习并工作着,工作并学习着,求索、理想均在其中。江明炎,一个平凡的律师,就这样风风火火干着他的事业,续写着他不平凡的人生。他秉承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有强烈的使命感。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对自己从严要求,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为荆州的三个文明建设献计出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十五)赵明:
    第三届十佳律师候选人赵明同志先进事迹简介
    赵明同志,男,现年49岁,中共党员,三级律师。1987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先后担任原孝感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荣获孝感市首届“十佳律师”称号,并多次被市局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律师”,同时获得市局嘉奖一次。
    赵明同志职业道德优良,忠于法律,在执业中对此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不论是顾问单位、当事人,还是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院及仲裁员,都对他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称赞不已。赵明同志在近二十年的执业中,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赵明同志能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定,依法执业。在承办案件时,赵明同志始终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忠于法律,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在办案中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强烈的使命感。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对委托事项如实告知、诚实无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不以法律服务之便牟取个人利益。赵明同志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依法取证、依法执业,无伪造证据、怂恿、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每年承办的案件办结后,均能及时归档,档案内容齐全,能反映所承办案件的办案过程。
    在认真承办当事人委托事项的同时,赵明同志还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上级指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在去年承办的一起致人一死一伤的故意杀人一案中,免费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最终被告人仅被判处死缓。
    作为执业近二十年具有中级职称的律师,赵明同志具有很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丰富,承办了大量复杂、疑难和有影响的法律事务。如在国家审计署和省公安厅交办的某银行非法出具金融票据一案中,其准确、干练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赵明同志极为注重专业理论知识的更新和积累,勤于学习思考,除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外,还订阅了大量的法学期刊、杂志及学术理论书籍,通过学习提高理论知识,掌握法学动态和信息,并多次在专业刊物和律师论坛上发表文章,使自己的工作、学习、实践与最新的法学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同步。
    赵明同志能正确处理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在办案中不违规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
    赵明同志与同行间关系融洽,互敬互助,公平竞争,其敬业精神和务实态度,得到律师界同行的普遍赞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为此,赵明同志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并被授予孝感市十佳律师的光荣称号。
    赵明同志既是一名普通律师,同时,又是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既承担着大量的律师业务工作,同时也承担着大量的管理和社会事务工作。为提高自强所整体法律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该同志主持下,该所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把立案收费关,严格律师办案的各个环节,不断改革,完美各项管理办法,极大地激发了全所律师的工作热情,振奋精神面貌,提高了服务水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自1997年以来该所先后被省人事厅、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单位,省级先进集体,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并多次被孝感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单位。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赵明同志正是通过他勤勉、尽职尽责的努力工作,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为其本人、所在单位创造了优秀的业迹。(未完待续)